关于举证责任(四)

byXIAOLAIon2010/08/09·21 COMMENTS

in想明白(系列)

如果甲声称“乙,你欠我十万元”。这时,举证责任在于甲,他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“乙确实欠了甲十万元”。在甲没有拿出确凿的证据之前,乙没必要做出任何回应;而如若甲拿出的证据确凿,乙也没可能做出任何反驳。

然而,甲是没必去要声称“乙,你没欠我十万元”。就算甲如此声称了,乙也没必要做出任何回应。

从这里能够看出“肯定论断”(positive claim)和“否定论断”(negative claim)之间的不同。

不过,在上面的例子里,“争议”几乎是不存在的——只看证据就够了,证据确凿,乙就应当还钱;没有证据,乙就完全无需做出任何回应。

可现实生活往往没有这么简单。有很多的时候,证据很难获得,甚至“不存在”——因无法获得而等同于不存在,尽管这两者之间(证据无法获得和证据不存在)肯定有很大的不同。

比如,甲当初确实让乙打了一个欠条,可是几年后的今天,竟然找不到那张欠条了——尽管自己清楚那张欠条明明就在自己家的某个角落里。

这样的时候,甲当然依然会声称“乙,你欠我十万元”。不过,因为举证责任在于他,所以,除非他把那个欠条找出来,否则,正如之前我们看到的那样,乙无须做任何回应。

甲不能要求乙去证明“乙没有欠甲十万元”。如若这么做了,甲就犯了逻辑错误;甲不能用“乙,既然你不能证明你没有欠我十万元,那你就是欠了我十万元”。

到此为止,这都是很容易理解的事情;然而,转到下一个例子,就没那么容易了。

在西方的法律体系中,有一个重要的原则,叫做“无罪假设”。为什么要有这个假设呢?因为同样的道理,我们不能因为某人无法证明自己无罪就认定他一定有罪。无罪假设很重要,因为必须用它、也只能用它来保证,“宁可放过十个罪人,也不能错判一个好人”。

有神论与无神论的争议也是如此。有神论者从逻辑上来说不应该用“你既然不能证明上帝是不存在的,你就必须承认上帝是存在的”;有神论者常常声称“你必须寻遍整个宇宙的所有角落,才能确定上帝确实不存在”——于此同时,这些有神论者明明知道没有哪一个人能够做到这一点。然而,当“否定论断”的证据确实难以获得之时,我们必须应用“举证责任”的原则,谁主张谁举证。

令很多人迷惑的是,如若主张的一方用的是否定论断怎么办?比如,无神论者主张“神不存在”,那么举证责任是不是就在这些无神论者身上呢?

尽管我们没有办法,也不应该“要求对方证明否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的肯定论断是正确的”,但是,“要求对方证明肯定论断反过来证明自己否定论断是错的”是没有逻辑漏洞的。因为,如果对方确实能够支持自己的肯定论断,那就确定地能够反过来证明我的否定论断百分之百是站不住脚的。(这一段比较拗口,但值得为了弄清楚而挣扎几下。)

所以说,主张“神不存在”的无神论者[1],并非没有举证责任,但是,逻辑清晰的话,那些主张“神存在”的有神论者有更重的举证责任,尤其是在“一旦他们拿出确凿的证据,对方的论点就百分之百站不住脚”的情况下。

事实上,今天的无神论者并没有推卸举证责任。恰恰相反,他们一直不断提供各种各样的证据,从进化论开始到反驳各种各样所谓神迹的荒谬——只不过,这些证据统统被有神论者斥为无稽之谈,与此同时,有神论者还故意推卸自己的举证责任。

在法庭上,有些时候会出现“举证责任转移”。比如,作为一个官员,拥有巨额财产无法说明来源,那么,法庭就会认为他有罪。想要脱罪,被告的官员就必须去证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是合理合法的——尽管他是被告,他并没有主张自己有罪,主张他有罪的是原告。这么做,并不是因为这样逻辑严谨,而是因为这是特殊情况,只能这么做。而当初做官的时候就已经说清楚了,你既然做官,所有的财产都应该有合理合法的来源……(当然,现实总是没有理想那么纯粹。然而,这并非在这篇文章的讨论范围之内。)

(写了若干篇文章,到这一篇,总算大概说明白了。)


Footnotes:

  1. 另,“无神论者”某种意义上是个被“有神论者”绑架了之后才需要存在的概念。过去有人信黄大仙,那些人可以被称为“黄大仙论者”;而不信黄大仙的人,只好因此自称“无黄大仙论者”。今天,大多数人已经确切地知道黄大仙是很扯的东西,它根本就不存在。所以,没几个人好意思称呼自己是“黄大仙论者”,而“无黄大仙论者”就没必要存在了。同样的道理,今天已经有很多人,越来越多的人,开始懒得称自己是“无神论者”——真的没什么必要。 [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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